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如何判定?
2020-09-02 17:04:53
日常生活中,也會經常遭遇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的狀況,那么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如何判定?萬事惠為您介紹相關內容。
計算機軟件的侵權行為,一般有兩種形式:一是復制程序的基本要素或結構,這一點是較容易證實的,因為復制即表明是完全的翻版,只要完全一樣就構成侵權。二是按一定的規(guī)則、順序只復制部分軟件代碼。
下面具體來看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的判定標準與行為有哪些?
一、侵權判定標準
(一)接觸附加
依照這個準則,只要發(fā)現接觸,任何復制都將被認為是一種侵權行為。但是,我們認為這種觀點是有一定局限性的,因為它忽視了查證兩個軟件作品之間是否存在“實質性”相似,而且把對計算機軟件的保護范圍擴大到對計算機程序中包含的“思想”,這與我國新修訂的《著作權法》和《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的基本精神相違背。
(二)要求對計算機軟件程序進行兩步分析
首先,法院必須確認在兩個計算機軟件程序中所體現的“思想”是否相同:如果不同,則不構成侵權;如果相同,那么第二步就應該設法查證上述兩個計算機軟件的程序在“表現形式上”是否有實質性相似。
(三)正在受到各方面廣泛同意的疊合準則
依照這個準則,原告須證明:1.被告在完成他的軟件產品時未經許可“使用”了原告享有在先軟件著作權的程序作品;2.被告的軟件作品是一種疊合而成的再生品,即采用了原告軟件產品的實質部分與他自己開發(fā)的內容進行迭合復制。這個準則主要著眼于兩個軟件產品之間“質和量的相似”,是實際運用中比較好的判斷方法。
二、計算機軟件侵權行為
1.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發(fā)表或者登記其軟件的;
2.將他人軟件作為自己的軟件發(fā)表或者登記的;
3.未經合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開發(fā)的軟件作為自己單獨完成的軟件發(fā)表或者登記的;
4.在他人軟件上署名或者更改他人軟件上的署名的;
5.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修改、翻譯其軟件的;
6.復制或者部分復制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7.向公眾發(fā)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
8.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
9.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
10.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
綜上所述,我們知道識別計算機軟件侵權行為,直接、有效的判斷標準是:實質性相似加接觸實踐中判定兩個軟件作品“實質性相似”的準則是:被指控的計算機程序是否極其類似于原告的計算機軟件產品。
計算機軟件程序的“實質性相似”有兩類:一是文字成分的相似,它以程序代碼中引用的百分比為依據進行判斷;二是非文字成分的相似,強調應該以整體上的相似作為確認兩個軟件之間實質上相似的依據。所謂整體上的相似是指兩個軟件產品在程序的組織結構、處理流程、采用的數據結構、產生的輸出方式、所要求的輸入形式等方面的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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